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有哪些 1 、 原始取得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2 、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 买卖合同 、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 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 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取得所有权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适用 前两款规定。 三、所有权的消灭情形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如作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解散或撤销; 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如财产被依法征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