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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民事证据规定的适用规则是怎样的1、自2020年5月1日起,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这其中的原理是“新法优于旧法”。这里的司法解释作广义理解,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和其他具体司法解释中涉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这里的不一致包括规定内容的不一致和基本表述的不一致。至于《新规定》有规定而此前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更不必说,自然要适用并援引《新规定》。《原规定》已经修改,于2020年5月1日后不再适用。2、对于《新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按照“程序法从新”的规则,原则上应适用《新规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新规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3、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对《新规定》无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规定的,应适用并援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4、《民事诉讼法》对相关问题有原则规定、基本规定的,在援引《新规定》时还需同时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一百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二、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审判理念的影响和要求是怎样的1、立足细化操作而突出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的规范。2、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据规范与学理,有利于推动证据理论的实务研究。3、要求将证据审查运用和事实审查认定融入法律方法论,落实庭审实质化,实现更公正高效的庭审。4、突出证据方法的保障,对于事实认定理念提出新要求。更好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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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