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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权的适用条件
释义
    行政行为无效;撤销行政决定;撤销行政决定发回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裁决,等等。人民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用行使变更权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呢?
    人民法院行使变更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在实体上确有行政违法因素。
    违法行政行为既包括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包括违反法律一般原则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只要行政机关具备了违法因素时,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否则就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只用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不能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诉讼争议。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原行政决定,行政诉讼争议尚没有真正得到解决,行政机关还要进行第二次行政处理。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即含有正确的因素,又含有错误的因素,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撤销行政决定之后,需要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决定,重新肯定正确部分。这时,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变更权直接判决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因为人民法院仅用判决撤销行政决定的方式不能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必然要进行第二次裁决,而第二次裁决本身又不能与判决相抵触。这时法院用变更权来解决最为妥当。
    3、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错误因素的行政决定的正确部分和错误部分不能截然分开。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用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方式解决行政诉讼争议。如对有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通常难以分清哪一部分是正确的,哪一部分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即可用变更权来解决。
    综上所述,只要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就可以行使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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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