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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制度协议书有何规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合伙制度协议书中的规定,包括合伙人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等。在签订合伙协议书时,需要注意出资细节、议事规则、职责细节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同时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合伙人制度协议书中的规定。根据协议书,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这意味着,合伙人必须是法律上存在的人,并且他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因此,我们可以将“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改写为“合伙人必须是法律上存在的人”。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二、签订合伙协议书时的注意事项
    理清合伙人的出资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禁止使用的字样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合伙企业名称规定是为了保护合伙企业的独立性和品牌形象,避免其他公司或个人对合伙企业进行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不得含有欺诈、误导等不良宣传。
    同时,合伙企业名称也不能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如果合伙企业名称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消费者,从而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益。
    另外,合伙企业名称还应当避免与政府机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名称相同或相似,以免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名称规定是为了保护合伙企业的权益,避免侵权行为,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
    结语
    合伙协议书是合伙人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合伙协议书时,合伙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伙人必须是法律上存在的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2. 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且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3. 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以免误导他人。
    4. 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且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
    5. 合伙合同中应详细约定议事规则、职责细节、退出机制等事项,以保证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在签订合伙协议书时,合伙人还应注意保留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合伙协议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字样,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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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