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续犯和集合犯怎么区分的? |
释义 | 连续犯与集合犯的区别及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集合犯是指刑法将同种犯罪行为集合成一罪,而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故意实施多个独立犯罪行为。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且持续不间断,而连续犯有多个行为且可间断。集合犯的行为可有时间间隔,而连续犯的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连续犯可有多个犯罪行为,继续犯只能有一个。 法律分析 一、连续犯和集合犯怎么区分的?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区别: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是处断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二、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是什么? 1、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则有多个行为。 2、继续犯的行为虽然持续一定的时间,但不间断;而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是有间断性的。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的继续,即某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实施过程中。 三、集合犯的概念是什么?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可分为三种: 1、营利犯。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 2、常业犯。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3、惯犯。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四、连续犯的概念是什么?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而触犯了同一罪名。连续犯也可指代某人在处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问题,而自身没有察觉。这类犯罪,从形式上看虽有两个以上独立犯罪行为,但因其是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将其作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按照规定,连续犯可以有多个犯罪行为,而继续犯只能有一个犯罪行为。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是连续的,不能间断,但连续犯的犯罪行为是可以间断的,可以在某一时间内,进行多次犯罪。 结语 根据提供的信息,连续犯和集合犯的区别在于: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而连续犯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但作为一罪处理。另外,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可以有间隔,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区别在于: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持续时间连续且不间断,而连续犯有多个行为,行为之间持续时间有间断。集合犯是指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包括营利犯、常业犯和惯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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