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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如何认定
释义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贪污罪中涉及的公共财物,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当然的公共财物。通常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以及专项基金的财产;第二种,拟定的公共财物。也就是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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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