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医院费用应该谁垫付 |
释义 | 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如个人先垫付后,应向公司申请报销费用,另外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 工伤处理流程及理赔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3、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 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6、单位开始赔偿。 综上所述,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不承担工伤医院费用,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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