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是哪些呢? |
释义 | 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原因; (二)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 (三)转让的数量及时限; (四)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 (五)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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