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名字不在借条有效吗? |
释义 | 借条上划掉担保人名字有效,需债权人出具收条解除担保责任。一般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除非特殊情况。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有效,需明确担保方式。若双方协商划掉担保人名字,借条仍有效,但需所有人签署意见和时间。 法律分析 一、借条上担保人名字划掉了有效吗? 有效。需要让债权人给当事人出具收条,然后解除担保责任。 1、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借条上划掉担保人的名字,则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2、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属于保证担保方式。这里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债权人同意放弃担保,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应该采用书面方式表示放弃,除在借条上直接划掉担保人名字,最好签上意见并签名。以免误认为担保人单方强行划掉名字。 二、一般担保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1、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依法判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担保人在借条上只签个名字有效吗? 1、担保人在借条上的签名行为属于对担保行为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没有明确担保方式的,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3、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如果是双方在签订借条时,有担保人,最后经过三方的协商,把担保人的名字划掉,这张借条依然是属于合法有效的借条,只是和原来不相同的就是担保人的责任已经被解除。不过在划掉名字之后,也需要所有对应人签署意见和时间。 结语 在借条上划掉担保人的名字是有效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需债权人出具收条解除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确认担保行为。划掉担保人名字后的借条仍然有效,需所有相关人签署意见和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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