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
释义 | 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设立的条件不同: (1)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2)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1)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2)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1)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 (2)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2)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2)抵押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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