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的区别及通俗解释 |
释义 |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在于担保财产的占有是否转移。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由抵押人负责保管;而质权转移质押物的占有,由质权人负责保管。标的物也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权的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登记为条件,质权的成立则需要出质人将质物交给债权人占有。 法律分析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拓展延伸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定义、特点及适用范围 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是三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各自的定义、特点和适用范围。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措施。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抵押物,债权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财产偿还债务。这三种权利在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留置权主要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质权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抵押权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担保。总之,了解这三种权利的定义、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合法权益和处理法律纠纷至关重要。 结语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三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抵押权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标的物为不动产和动产权;质权以质押合同和交付质物为条件,标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暂时占有债务人财产作为担保措施。了解这些权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权益和处理法律纠纷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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