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如何界定? |
释义 | 盗用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包括出售或提供信息用于犯罪、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大量个人信息等;量刑标准则视情节轻重,从处罚金到有期徒刑不等。 法律分析 一、盗用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 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 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盗用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要件和刑事责任 盗用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盗用行为,即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二是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与个人身份、联系方式、财产状况等有关的信息;三是盗用的目的,即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是主观故意,即犯罪人明知盗用行为的违法性,有意实施盗用行为。对于盗用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刑事责任一般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后果,如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刑期的长短和刑罚的具体情况将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结语 盗用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定罪要件包括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信息涉及个人身份、联系方式、财产状况等、盗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不法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并具备主观故意。对于该罪的定罪,刑事责任一般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并可能承担其他法律后果,如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刑期和刑罚的确定将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我们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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