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如何缴纳 |
释义 |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一)每月28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二)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根据派遣员工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四)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五)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 (六)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保有以下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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