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合同是三方合同吗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方合同是指甲方、乙方、丙方在一份合同上签字认可,其中一方为见证方或中介方。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三方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一、保证合同的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根据在法律上有无法定名称及内容,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三)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保证是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本质上不追求经济利益,唯以担保为目的,因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单务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承担保证义务而没有实体上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对保证人承担义务。 (四)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五)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 (六)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其间的权利义务才发生具体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证合同普遍被认为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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