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定义 |
释义 |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主旨是,二审法院在审理只有被告或其代理人、亲属、辩护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任意加重原判刑罚。该原则的实施可以保障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利,促使一审法院认真负责地审理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二审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提高办案质量。上诉不加刑原则包括不能直接加刑、不能变相加刑、不得商请检察院抗诉等规定。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只有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原判刑罚的原则。如果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就不能适用这个原则。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方面可以使被告人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做到认真负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也有利于二审人民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原裁判可能发生错误,重新进行审理,作出正确判决。从而逐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 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有哪些 (1)不能直接加刑。 (2)不能变相加刑。 (3)不得商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4)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附带民事裁判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对未提起上诉的被告人也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6)对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结语 上诉不加刑原则,保证了被告人在上诉过程中不会因任何理由而被加重刑罚。这一原则的实施,既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促使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时更加认真负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有利于二审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的错误判决,提高了司法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否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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