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仙桃居住证办理条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仙桃市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及流程。申请人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仙桃以外的城市累计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条件。以往实行的政策是,申报居住登记满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如果有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的情况,或者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或者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 法律分析 根据当前政策,仙桃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仙桃以外的城市累计居住半年以上; 2.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以往实行政策: 《湖北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且已办理旅馆业住宿实名登记的。 延伸阅读: 仙桃居住证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拓展延伸 仙桃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符合相关法规。仙桃居住证,也称为《仙桃市居住证》,是由仙桃市公安局发放的,具有办理仙桃市内户籍、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功能。 要办理仙桃居住证,您需要先满足以下条件: 1. 持有仙桃市内的居住证。如果您还没有仙桃市内的居住证,需要先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在当地租房并缴纳房租、购买房屋等,从而获得居住证。 2. 与仙桃市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您需要与仙桃市内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获得居住证。 3. 在仙桃市内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您需要在仙桃市内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例如租房、购房等方式。 4. 具有仙桃市内的户籍。如果您没有仙桃市内的户籍,需要先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如果您满足了以上条件,您可以向仙桃市公安局申请办理仙桃居住证。办理过程中,您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等,仙桃市公安局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您发放仙桃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仙桃居住证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咨询仙桃市公安局或相关部门。 结语 根据当前政策,仙桃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满足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仙桃以外的城市累计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条件。以往实行政策中,已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且已办理旅馆业住宿实名登记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四十二条\t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五十四条\t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t第十七条\t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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