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一般情况下,为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到劳逸结合,企业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活动应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以安排职工加班:1.在法定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内,企业的生产(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2.企业必须利用法定全民节日和假日的停产期间,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的;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检修的;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用工单位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能够组织员工根据工作量安排加班工作,还要要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同意。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