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票据追索权是否必须起诉 |
释义 |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本身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行使追索权一定要起诉的。 一、商承到期不兑付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商承到期不兑付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如果追索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独特的法律属性有哪些? 票据独特的法律属性有如下: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是作为证券创造的;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可以对票据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钱作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建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建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确定票据上创建的权利和义务;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以法定形式制作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占有证券。任何想要主张票据权的人都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示证券。当票据权利人要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三、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出现一定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能行使、不复存在或不受保护的法律状态,即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基于一定的事实而客观地丧失其存在。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票据本身因撕毁等原因而灭失,则因票据权利载体不复存在,票据权利人如不依法采取补救,则票据权利消灭。 二是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更改、涂销等而导致票据无效,则票据权利消灭。 三是票据持票人未在(票据法》规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行为,则其对于前手的追索权丧失。四是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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