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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开庭,原告需准备哪些文件?
释义
    该段内容讲述的是离婚案件中需要提交哪些必要文件和材料。必要文件包括原告方的身份证正本、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文件和证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其他材料包括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证明材料、需要经济补偿的证明材料以及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一、必要文件:
    (1)原告方的身份证正本;
    (2)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文件和证据。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二、其他材料:(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结语
    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和公正,原告方需要提交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正本、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文件和证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有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同时,被告方也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如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等。双方需要充分准备相关材料,以便在诉讼中充分展示自己的权益和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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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