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的工作谁来监督? |
释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你可以向检察院反贪局投诉举报,由检察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查证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的根据谁负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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