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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释义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提起反诉的权利。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审前调解或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7、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印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对查阅、复印范围和办法的相关规定。8、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有哪些民事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的权利;6、自行和解的权利;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8、申请再审的权利;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代位权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在代位权制度的讨论中,对债权人及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异议。正如前面所说,代位权诉讼具有明确的特定含义。一提代位权诉讼就是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讨论主要是针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解释(一)》第十六条将债务人定义为第三人,却并未说明具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且规定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的特殊性。对比来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最接近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也不得不承认债务人与传统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债务人是对次债务人债权的实际享有者,他除了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外还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而有些权利仅为债务人享有。此外,当债权人仅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务人则是可能有独立请求权的。关键要看债务人是否承认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至于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则由其地位决定,当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申请参加诉讼,当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以申请或由法院追加参与诉讼。而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就与其地位相称。当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他享有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当他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他享有无独立请求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诉权。此外,还有一部分权利须由债务人行使,如撤诉、和解、调解权等。因为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且只是针对自己的那部分债权。若由债权人行使撤诉、和解、调解等权利,则可能造成债权人随意处分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严重影响债务人权益。因此立法应对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做出保留。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 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 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 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 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 同时, 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诉中当事人去世还列为被告吗
    民诉中当事人死亡,也就是被告死亡的,不列为被告了。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如下: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3、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4、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5、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6、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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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0: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