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的概念 |
释义 |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公示方法,通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记录在专门的登记簿上来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动产交付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通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交给受让人来实现。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变动时都需要进行公示。 法律分析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动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具体说来,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的行为。从登记机关的角度观察,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不同划分。 动产交付的概念 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所谓动产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 交付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交付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或者说是当事人基于合意所履行的行为。否则,即使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了转移,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交付。 第二,交付是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所为的一种积极给付行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才能构成法律上的交付。 第三,交付使用是以标的物确定或特定为前提,或者至少说交付的本身意味着标的物已确定。因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独立物,如果是非特定物,则不能认定其就是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也就无所谓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出让人移转到受让人。 第四,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在想要变动时都要进行变动公式。要注意公示的问题。 结语 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作为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确立和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而动产交付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有效方式。在进行物权变动时,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需要遵循相应的公示程序。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当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的作用,以确保物权的明晰和合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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