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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释义
    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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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