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抵押的房屋买卖是无效的。卖方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通知抵押权人并通知买方房屋已抵押;如果卖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房屋销售合同无效,买方不能主张销售合同无效;如果卖方通知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买方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卖方既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也没有通知买方房屋已抵押,抵押权人和买方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