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每月至少探视权的次数是多少? |
释义 | 探视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每月至少两次至四次。离婚双方可协商探视时间、次数和方式,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或恢复探望权。探望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父母离婚不影响血缘关系和情感。探望权产生于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义务。父母应积极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以促进子女教育和情感交流。 法律分析 一、探视权每月至少几次 1、探视权每月至少两次至四次,具体次数法律没有统一规定,离婚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探视时间、次数、方式等进行协议,如果是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结语 探视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其行使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的探视时间、次数和方式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探望权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基于亲属关系和血缘的基本人权,通过探望子女,父母可以继续教育子女,促进子女的成长和价值观的形成。然而,探视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子女的身心健康,若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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