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的主体合并和客体合并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诉的主、客体合并。诉的主、客体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在诉的合并审理过程中既有主体合并的内容,又有客体合并的内容。如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本诉中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是诉的主体合并。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本诉,又形成了两个诉,诉的标的不同,这又是诉的标的合并的情形。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属于诉的主、客体的合并。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为独立请求权只能针对争议中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必须同时向本诉的原、被告提出;认为对原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必须在他人的诉讼已开始之后提出,即有了本诉,才可能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是共同诉讼人吗 第三人不是共同诉讼人。两者有以下区别: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起诉,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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