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情形可以进行鉴定? |
释义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包括原委托鉴定事项遗漏、委托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用于补充原委托鉴定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并且可以解决鉴定意见的瑕疵,包括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 法律分析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遗漏的; (二)委托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用于补充原委托鉴定事项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也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 拓展延伸 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况包括: 1.当事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鉴定的; 3.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鉴定的。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以一次为限,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批准。补充鉴定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综上所述,只有在满足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补充鉴定。人民法院在进行补充鉴定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补充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准确。 结语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如果出现原委托鉴定事项遗漏、委托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或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同时,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也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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