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物权分类如下: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 2、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