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中专毕业,实习期满一年,考核合格之后,可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二)大学专科毕业,实习期满一年,月、要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考核合格之后,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三)大学本科毕业,实习期满一年,考核合格之后,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四)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五)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