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地点在哪个地址 |
释义 | 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地点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为长宁区新泾镇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1号窗口。办理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办理流程包括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和制证与送达。 法律分析 一、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地点在哪里?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长宁区新泾镇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1号窗口 二、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依据是什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三、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市农药检定所经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经办人员3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然后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 (4)决定。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拓展延伸 根据《上海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药经营者需要在每个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如果需要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者还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另外,如果农药经营者需要停业整顿或者停止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停业手续。在停业整顿期间,农药经营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农药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经营的农药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农药经营者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17-03-16)\t第十二条\t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管理条例(2022-03-29)\t第十二条\t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管理条例(2017-03-16)\t第五十三条\t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