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郫都区外地子女积分入学办理流程包括什么 |
释义 | 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已经被详细介绍。申请人需在4月底前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然后在5月份的工作日内向各街道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记和初审。在6月份,各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7月第三周工作日,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最后,申请人持通知书、户口簿、《原学校就读证明》到安排的学校报到,完成入学手续。所需材料包括流动 法律分析 一、申请程序 首先,须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提交资料”的规定,申请人需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材料的准备)。 第二步:材料初审阶段(5月份的工作日,申请人将材料送到各街道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记和初审)。 第三步:材料复核阶段(6月,由各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 第四步:发放通知书(7月第三周工作日,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第五步:学校报到(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户口簿、《原学校就读证明》到安排的学校报到,完善入学手续)。 二、所需材料 1.材料入学 (1)流动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随迁子女在郫都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文教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①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②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③申请人与郫都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郫都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材料); ④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⑤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郫都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⑥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2.积分入学 积分达到11分及以上(具体要求是: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郫都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文教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①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 ②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③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信息; ④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入学办法》的相关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依法入学。而针对外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某些地区可以通过积分入学的方式,满足当地学校入学的条件。 然而,就成都市郫都区而言,外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想要进行积分入学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成都市教育局的规定,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子(女)户籍已满28个月且共同居住生活满180个自然日,且父(母)子(女)已具有本区户籍的,可在区属学校积分入学。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申请人需要前往当地教育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房产证明等。然后,教育部门会对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子(女)的户籍、居住时间、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积分入学条件后,给予相应的入学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积分入学并非所有学校都适用,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此外,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否则将影响申请结果。 结语 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即将发放,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在4月底前完成材料准备。申请人在5月份的工作日内将材料送到各街道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记和初审,6月份由各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7月第三周工作日,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通知书,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通过审核人员持通知书、户口簿、《原学校就读证明》到安排的学校报到,完成入学手续。申请人需提供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郫都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等,以及积分入学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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