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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社保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释义
    一、医保卡里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医保卡里的钱不能取出来,只能用于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但是以下三种情况下,医保卡里的钱可以支取使用:
    1、医保卡使用终止:如参保人死亡,亲属可凭死亡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
    2、参保人移民: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
    3、异地转移:在当地参保后,可把医保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医保卡里的钱是不能取现的。只能放在里面作为你的医疗费用。不过,每年都有固定的使用额度和所报销的药品范围,具体的可以到社保局咨询。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1、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2、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3、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
    4、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出台《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0月起,天津医保卡10月起可取现,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保险、体检等费用;其余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二、辞职后社保卡里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社保卡里面的钱一般情况是不可以取出来的。社保退保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仅有以下几个情形可以退保可以办理退保:(1)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2)重复参保且结束劳动关系的可退保;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4)参保人员死亡。除了上面的4种情况,其余情况是无法退保的,当然社保里的钱也别想取出来,不过社保不可以退但还是可以转移的。
    公积金的提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本人社保卡里的失业金钱可以取出来吗
    社保卡里面的失业保险金是不能随便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本人缴纳社保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且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下,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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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