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出让与转让有何区别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不同、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以及交易市场不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包括买卖、抵债、交换和作价入股。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区别及转让方式的介绍。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区别在于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与程序以及交易市场的不同,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包括买卖、抵债、交换和作价入股。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1)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2)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 (1)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 (2)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结语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让有着明显的区别。出让由国有土地所有者实施,转让则由土地使用者进行。行为性质上,出让是他物权设定,而转让是他物权转移。转让需要经过申请、审批或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登记过户,而出让则只需签订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交易市场上,出让是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而转让是二级市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包括买卖、抵债、交换和作价入股。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以价金支付为对价。抵债是一种特殊形式,将价金支付作为抵债条件。交换则以其他财产或特定财产权益作为对价。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价值评估,又将其作为入股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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