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如何提起简易程序 |
释义 | 1.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2)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 2.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中送达时间的限制。 一、开庭后不宣判意味什么呢 (1)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及量刑要件,或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可以当庭宣判; 如案情复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民事案件:只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没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案件复杂的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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