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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探析
释义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西方国家,迅速审判一直是诉讼制度的理想,许多国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数量占了相当高的比例,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严格限制,对审判效率的提高形成阻滞。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二十一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有必要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新的繁简分流,适度修正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不失为一项有效的措施。为此,笔者在考证了简易程序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之后,针对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现状,提出增加“被告人认罪并要求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又一条件,试图以此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通过对普通审判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或者从根本上放弃审判程序,从而使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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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3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