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分别处理的情形: 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