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事故车辆必须移动时,应当表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报警电话。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自接到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一、《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 第八条道路交通意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导致人员丧命、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意外,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商量损害赔偿未达到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行驶人无有效机动车行驶证的; (七)行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意外,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能够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