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权和转让权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一、出让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3、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 4、交易市场不同。 二、土地转让合同违约的后果是什么 土地使用者,一般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部门,都必须按照相关的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出让土地。没有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利直接解除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应该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也可以要求违约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