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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用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权有何区别
释义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权和转让权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一、出让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3、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
    4、交易市场不同。
    二、土地转让合同违约的后果是什么
    土地使用者,一般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部门,都必须按照相关的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出让土地。没有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利直接解除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应该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也可以要求违约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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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