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借条担保人没签字是否有责任 |
释义 | 担保人没签字不需承担责任;担保责任中人保与物保并存时,按约定实现债权,无约定则先实现物担保;第三人提供物担保,债权人可实现物担保或追偿保证人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借条担保人没签字是否有责任 借条担保人没签字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责任中人保与物保并存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责任中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拓展延伸 担保人未签字对借条责任的法律影响及相关解释 担保人未签字对借条责任的法律影响及相关解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在借条上未签字,通常被认为是没有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这意味着,借款人无法依靠担保人来追究其在借款合同中的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能会考虑其他因素,如口头承诺或其他证据来判断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结语 担保人未签字通常不承担借条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在借条上未签字被认为不需承担担保责任。然而,法院可能会考虑口头承诺等其他因素来判断担保人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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