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违反国家书刊出版管理法规为前提,没有违反前述法规的,不犯本罪;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故意不犯本罪,对此格外留意;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往往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者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二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