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判刑标准的规定: 1、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如何认定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二)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三)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四)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