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年金在计算个税时要扣除吗 |
释义 | 企业年金是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不扣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如果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则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情况,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 企业年金也是职工的福利的一部分,相当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年金没有扣除数的。就是有多少就按多少区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六、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语 企业年金是职工的福利之一,相当于补充养老保险。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时,年金不享有扣除数,按实际金额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视为个人所得,不扣除费用,按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如果个人工资薪金与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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