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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哪些?
释义
    房屋中介费的收取标准与相关法律规定有关,不同地区存在差异。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应支付报酬,未约定或不明确时应按合理劳务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广州为交易金额的2.5%或3%,合肥为成交价总额的0.8%-1.6%,武汉为成交价格总额0.5%-2.5%,天津为成交价的2%以及其他附加费用。收费差异由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决定。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其次,各地方对房屋中介费的收取标准也有规定:
    (一)广州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一般代理双方的中介费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5%,独家代理的不超过3%。卖方或买方当事人到期未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未支付款0.05%的标准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
    (二)合肥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
    根据合肥市物价局文件合价房〔2009〕228号规定:存量商品房买卖经纪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价总额的0.8%-1.6%。中介公司向房屋买卖双方收取的中介费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的1.6%。
    (三)武汉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
    武汉市物价和房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
    1、房产中介在房屋居间买卖收费按宗计算,由买卖双方与房产中介在房屋成交价格总额0.5%-2.5%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房屋租赁费按宗计算,无论成交租赁期长短,均按照半个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与中介协商一次性收取;
    中介经纪服务要包括提供房屋的权属等详细信息、实地看房、签订书面居间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四)天津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中明确:
    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为成交价的2%,买卖双方各1%;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为400元,买卖双方各200元;代办贷款服务费,为600元,买方承担;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为300元,买方承担;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为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各50%。
    现实中房产中介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服务的,而针对不同的服务,实际的收费也是不一样的。并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也就导致了在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上面的差异。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的报酬支付责任,如无约定则按合理确定。各地方对房屋中介费的收取标准也有具体规定,如广州、合肥、武汉、天津等地均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实际中介费的收取会根据服务内容和地区经济情况而有所差异。因此,房产中介费的收取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以保障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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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0: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