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与方式 |
释义 | 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的条件: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债务已届清偿期限;债务人未进行清偿;并且未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而造成的。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可以执行抵押物以外的财产吗 可以执行抵押物以外的财产。抵押担保人的抵押物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能执行抵押人的其他财产,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无法清偿的,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二、有贷款的房子可以加个名字的吗 贷款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加名字。 银行和房管局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变更所有人。因为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增加了名字,相当于改变了借款人,债权债务关系也就因此发生了改变。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的清偿顺序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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