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差额填补责任 |
释义 | 一、股东出资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31条、84条、94条对股东出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二、什么是差额填补责任 出资填补责任,又称资本充实责任,是因股东出资(主要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即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之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出资股东或发起人所负的补足责任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所负的连带补足责任。股东出资填补责任是股东违反其先前出资义务所产生的违信责任,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法律体现。 股东出资填补责任主要包括填补差额责任和连带填补差额责任两种情形: (1)填补差额责任应由以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承担; (2)连带填补差额责任则应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根据公司解释三第13条第4款、第14条第1款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连带填补差额的责任有利于股东或发起人相互督促缴付出资,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三、差额填补责任的注意事项 (1)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一般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 (2)股东出资填补责任的发生,主要是非货币形式出资,即股东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等作为出资。 (3)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是股东承担这一责任的基础。因为实物价格的不稳定,造成了实物出资不可能像货币出资一样准确,一定小范围内的浮动差额,是正常现象,不能认为是出资不实。 (4)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首先由交付该项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承担。在该股东不能或无力承担时,应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称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如承担了此填补出资责任,则有权向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追偿。 (5)补交差额的目的,一方面使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之数额;另一方面使公司资本得以维持,从而既保证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资本,又能使债权人利益得以保护。 (6)补交的方式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继续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补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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