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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犯罪取证规定是什么?
释义
    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
    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有的学者认为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而有点学者认为是在接受用户的要求下,通过处理(包括数据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装置远程提供的有偿服务;联合国贸法会认为为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欧盟在《关于电子商务的指令》将其规范范围界定为通常应特定服务获取者的单独要求,通过电子手段远程提供的一切有偿服务。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的任何一笔交易包含物资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物流一般仍通过传统的经销渠道(能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产品和服务除外),所以这一部分可通过传统的民商法来调整。资金流包括付款,转账,兑换等过程,这一部分就涉及到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电子转账等,需要制定新的法规予以调整。
    信息流应该是电子商务法的主要规制对象,这一部分包括电子合同,安全认证,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这一部分应该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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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1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