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中有过错方,如何分割?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平均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才算离婚过错。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情况下,可少分或不分。有过错方的认定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婚外情等一般不构成离婚财产分割的过错。无过错方需亲自举证。 法律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有过错方怎么分割? 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离婚过错行为,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 二、有过错方的情况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1.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有过错方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涉及到婚外情等情况的,一般并不构成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有过错方,所以也是可以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的,另外,对有过错方必须由无过错方亲自来举证进行认定。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另一种是平均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才被认定为离婚过错。因此,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应少分或净身出户。对于有过错方的认定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并需无过错方提供证据。在涉及婚外情等情况时,一般不构成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过错方,因此应公平平等地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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