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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导因疏于制度完善构成过失犯罪应该怎么处理?
释义
    1、刑法72条的制定修改过程的相关内容现行刑法第72条是1997年刑法经过修正案八修改而成的,修改前第72条的规定基本上是1979年《刑法》第67条的延续。唯一的一处修改是把原第一款中的“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修改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使语言更简练。在修正案八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本条规定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条件主观判断的色彩太浓,容易导致法官裁量的随意性。立法机关经过研究认为,社会危险性标准是世界各国适用缓刑的基本判断标准,对于犯罪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并没有绝对客观的确定的判断标准,而只能交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判断。法官应根据案件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如果认为犯罪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符合没有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所以保留了此规定。
    2、刑法第77条的制定修改过程的相关内容现行刑法第77条关于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和撤销缓刑的条件在1979年刑法为第70条,其中关于撤销缓刑的条件,刑法草案第22稿、第33稿和《刑法》第70条规定的都是“再犯新罪”。在讨论中曾经考虑过两个问题: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很坏,但没有构成新罪,应否撤销缓刑?对此大家认为,“表现很坏”没有具体的标准,不好掌握,还是以“再犯新罪”作为撤销缓刑的条件为宜。因为“新罪”表明了“坏”的性质和程度,便于掌握。
    2、过失犯罪应否撤销缓刑?有的同志认为,过失犯罪是犯罪分子偶尔不慎犯罪,不能说明犯罪分子经不起缓刑的考验,因此主张过失犯罪的不撤销缓刑,也有的同志认为,过失犯罪的情节有轻有重,有恶劣有不恶劣的,要加以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主张在条文中写“过失犯罪的,可以不撤销缓刑”。可以不撤销,也包含有可以撤销的意思,这样就能根据过失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加以运用。但是多数同志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少原来就是犯的过失罪,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了过失罪,说明他没有接受过去的教训,没有经受住缓刑的考验,应该撤销缓刑。原来犯过失罪的再犯过失罪尚且要撤销缓刑,如果原来犯故意罪的再犯故意罪当然更要撤销缓刑,故主张只要再犯新罪,不论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都撤销缓刑。1979年《刑法》第70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时,才撤销缓刑。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全面的。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如下情况:
    1、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2、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对此,按照1979年刑法都不能撤销缓刑,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宽纵犯罪分子,不利于缓刑制度在改造犯罪分子中应有功效的发挥,从而有违缓刑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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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