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调查处理法律依据的条款 |
释义 | 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在特定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可减轻或不予处罚。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或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也可减轻或不予处罚。 法律分析 不予处罚的条款: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拓展延伸 排除适用范围外的调查处理法律依据条款 在处理调查时,我们需要仔细研究并应用适用的法律依据。然而,并非所有的条款都适用于调查处理。因此,我们需要从中排除那些不适用的条款。这些排除的条款可能包括与特定调查无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在调查过程中不具备实际应用的条款。通过排除这些不适用的条款,我们可以确保调查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便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结语 经过仔细研究和适用法律依据,我们应当排除不适用的条款。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以及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同时,对于那些在违法行为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情况,也应予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通过合理排除不适用的条款,我们能够确保调查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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