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抛物算不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释义 | 高空抛物会对不特定的财物或者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所以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故意抛物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按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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